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法》系列解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篇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30

1.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部门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应急管理部门:按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的: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取缔,依法处理;

(3)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4)审查、验收不得收费;

(5)不得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3.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5)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流程

(1)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3)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整改

(1)依法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消除隐患;

(2)拒不执行,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4)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1)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3)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7.举报制度

(1)制定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流程:

①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③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⑤涉及人员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3)举报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所在区域内);

(4)奖励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1)建立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记录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3)公开公告: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4)流程: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