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法》系列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篇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01

1、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1)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鼓励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7)特殊行业:

①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小可不建,但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事故调查

(1)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调查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

(3)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4)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5)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