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会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白雾村内居住、经营、旅游和从事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护范围和对象】 名城保护重点东至翠屏直街,南至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通宝路,总面积2.51平方千米;白雾名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雾村田园机耕路,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公共路上延20米,面积0.53平方千米。
第四条【工作原则】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消防义务】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表扬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县消防救援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八条【智慧消防】 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推行“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消防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火灾隐患动态监管、火灾事故提前预警、火灾处置高效联动等功能。
第九条【属地管理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局),负责会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配合县消防救援局编制会泽古城保护管理消防专项规划,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二)告知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工程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项目建设;
(三)配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应急反应处置和保障机制,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工程机械和设备。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监督管理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燃气安全,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三)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四)督促指导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认定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职责】 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负责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文化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
(二)负责会泽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在认定文物建筑的过程中及时将认定结果和消防安全状况通报县消防救援局;
(三)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助培训。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职责】 县公安部门具体承担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查处县消防救援局移交的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二)组织公安派出所开展“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负责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职责】 县电力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第十六条【县消防救援局职责】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火灾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据法定职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江西会馆、贵州会馆、湖广会馆、江南会馆、四川会馆、福建会馆、陕西会馆、云南会馆、唐继尧故居;宗教活动场所:金钟山文昌宫、大佛寺建筑群(大佛寺、火神庙、红九军团司令部)、会泽县三圣宫道观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县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业信息化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措施、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登记相关宗教活动场所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
(七)气象部门负责督促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文物古建筑防雷安全日常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发布。
第十八条【消防宣传教育】 县消防救援局、司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教育体育部门以及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通过主题团日、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部门、有关部门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培训】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县消防救援局应当定期组织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居住、经营、工作、施工的人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火灾保险】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引导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二十一条【社会消防力量】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县消防救援局应当指导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消防技术标准把关】 县消防救援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 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鼓励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加强对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县消防救援局对本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技术标准和保障方案】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修缮、修建、装修、装饰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确因名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上述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时,应由县消防救援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要求】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单位和建筑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学校、酒店、客栈、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居民住宅场所和建筑场所消防设施配备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责任划分】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共有建筑物或者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同一建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各所有权人应当共同负责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属于共有建筑物或者共用建筑物的,应当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管理】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二)在营业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三)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十八条【安全要求】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活动:
(一)在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木结构建筑、客栈、酒吧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
(二)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四)升放孔明灯;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活动。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建筑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原有建筑装修、修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第二十九条【“四用”安全】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的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合用场所安全技术要求】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不同建筑内,降低火灾风险。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联动处置】 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会泽历史文化名城灭火救援演练。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县消防救援局的统一调派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扑救】 县消防救援局应当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配合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封闭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等灭火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禁止阻碍救援】 会泽历史文化名城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他人报告火警,不得阻碍县消防救援局的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渎职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会泽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